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满足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并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8月3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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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或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工业废 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生活 污水的水质监督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6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1048 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等。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为必测项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根据农田灌溉用水类型 和作物种类要求选择执行,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进行农田灌溉,还应满足 GB 20922 的规定,从严要求。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处 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监测要求
布点与采样方法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监测布点和采样方法应符合 NY/T 396 的要求。
监测分析方法 本标准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标准,如适用 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控制项目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