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2020-09-18 仪表网20
核心提示:本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参考本标准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shasha@acee.org.cn,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6日前。
 
为了落实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由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编写的《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 号)(简称原指南)于2015年11月正式发布实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上海等多个地方参照原指南,制定或修订了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要求。经过5年的实际应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以及各地方石化企业,依据原指南,对可能排放VOCs的设备及管阀件全面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作业场所及周边的VOCs污染和异味得到了明显抑制。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要求在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要求,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编制 VOCs 治理技术指南。《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了所有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的管控要求,具体包含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VOCs、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等。
 
因此,为了落实上述国家政策标准文件要求,统一规范各工业行业的LDAR 项目,实现流程、操作和数据的标准化,亟需从国家层面上,统一 LDAR 的相关定义、术语和流程,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修订扩展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简称“新指南”),实现我国工业企业 LDAR 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及泄漏修复的全程标准化。
 
本指南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有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8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WS/T 765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JJG 69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起草单位有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参考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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